|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一[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4〕2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2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 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发展规划,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以下简称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已正式开播。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 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 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